2019年东莞市垃圾填埋场覆盖土工膜和渗透液处理

2019/8/1 23:17:07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监督管理和渗滤液处理费支付办法一章 总则一条 为确保我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渗滤液处理费支付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费用支付工作。第三条 在实施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过程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区、镇(街)以及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单位(下称服务单位)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具体如下: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的统筹、调配和监管工作,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渗滤液处理费;园区、镇(街)要做好辖区内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的日常监管,配合做好处理费支付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渗滤液达标处理后的出水按照生态环境局的要求接入市政管网;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展渗滤液处理服务,确保渗滤液处理站的稳定运行并保证出水水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制标准要求后排放,并做好渗滤液处理设施范围内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等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区、镇(街)以及服务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做好运营资料记录和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 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渗滤液处理设备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检出水水质、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等。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进行监督、考核,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园区、镇(街)负责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的日常监管工作,安排专人核实每日渗滤液处理量和出水量,积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了“中国计量认证CMA”),定期(每月1次)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并作为服务单位申请委托处置服务费的依据之一。 水质监测报告一式三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区、镇(街)及服务单位各执一份。第八条 服务单位提供的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设备设施,需配备进、出水水量流量计,流量计必须符合标准,投入使用前需送计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并校准,并提供相应质量和校准证明文件。流量计安装完成后,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区、镇(街)以及服务单位三方组织现场核查,对配套的流量计进行封存,一方不得擅自拆除或调整已封存的流量计。流量计每年至少校准一次,并提供相应的校准证明文件。第九条 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渗滤液处理设备需具备智能化远程监测监控功能,作业点的视频资料及处理数据可回传或接入指定的数据平台。如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实现视频远程监控的,视频监控系统需具备本地视频数据存储功能,视频资料需保留2个月以上。相关资料和数据作为对服务单位考核的依据。服务单位应制定渗滤液处理运营实施方案和详细的管理制度,详实纪录处理站的运行日志、监测记录、维修记录、排放记录等,并定期整理造册移交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存档。第十条 出现下列问题,服务单位应当依职责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园区、镇(街)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严重影响处理效果的;(二)渗滤液处理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无法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中心或数据异常的;(四)在线监测设备需维修保养的;(五)发生浓缩液、渗滤液外溢,浓酸外泄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六)按规定必须上报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服务单位需配备必要的化验设备及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检验以确保渗滤液处理后达标排放。水质检测方法按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检测结果应登记存档。第十二条 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中产生的浓缩液暂通过回灌填埋场的方式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属地园区、镇(街)负责浓缩液暂存池和回灌管道铺设;服务单位将浓缩液排放到浓缩液暂存池,并提供回灌泵,负责浓缩液的回灌以及日常维护工作。同时,服务单位需在浓缩液回灌口安装流量计,每日记录浓缩液回灌量(封场后的垃圾场及时进行HDPE土工膜覆盖并用防渗膜焊接密闭,雨水与渗透液分流),并做好存档。第十四条 针对雨季、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以及渗滤液处理量增加、渗滤液溢出或其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服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园区、镇(街)备案,并有效地做好应对措施。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统一调配、就近处理”的原则,调配至仍有余